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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法律援助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
作者:刘青芳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25日
河南省开封市法律援助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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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推诿、不扯皮、尽职尽责,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和效果。
法律援助为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开封市法律援助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
(B0110-0901-2005-00001)
根据开封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开封市公民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
(一)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25元(具体按所在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区民政局或民政所加盖公章)。
(二)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具体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民政局或民政所加盖公章)。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受援人的权利义务(B0110-0901-2003-00001)
(一)受援人应享有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4、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申请.
四、开封市各县、区法律援助咨询电话
市中心:3888537 12348
鼓 楼 区:5950607 顺河区:5959148
龙 亭 区:2882148 金明区:2851868
禹王台区:3912148 开封县:6669568
通 许 县;4975109 尉氏县:7998801
兰 考 县:6996619 杞 县: 898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