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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姻诉讼的误区
作者:刘青芳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09日
       婚姻诉讼的误区
          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刘青芳
 
     近些年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直呈上升趋势。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目前离婚的方式有两个,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
    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比如:误以为谁先提出离婚就会吃亏,还有彩礼的误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误区,财产转移误区,孩子抚养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等等,这些对于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今天,本人针对其中两个误区作简要分析。
   第一个常见的误区:在离婚时将婚外情等同于与他人同居
    我所接触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的。其中有不少的女性当事人,来见我的时候,手里头拿着男方的手机通话清单,指出哪哪个号码就是男方情人的电话,然后指给我看通话频率有多么多么的频繁;还有的人则拿出一沓照片,照片是自己的老公与一位女人近距离合影---------,面对当事人的急切,而且因为逮住了对方有错儿的证据,颇有成就感的这些当事人,我有时候实在不忍心打击她们,不忍心直接告诉她们:这跟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两码事儿!好,就算我暂时可以不说,可是,我们不能违心地认为,在法庭上对方的代理律师在质证时也会同情受伤的女人,会认可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过错!
    更有甚者,有的女性当事人为了获得男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请他人跟踪自己的老公,结果男方发现以后,对于妻子的不信任是大为恼火,索性将计就计,一去不回头,由你告去!可是,这些证据到了法庭上,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到底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有多大距离,还是个变数。付出这样的代价,为了获取一份证明力还是变数的证据,到底有多大价值呢!?而且,这种做法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招来更多的麻烦。
    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对于婚外情与婚外同居的认识问题。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想方设法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这种不信任,会给另一方造成极为深刻的伤害,会令本来就产生危机的婚姻更是雪上加霜,有时候甚至于直接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升级,致使本来可以重归于好的夫妻俩,最终劳燕分飞。
    第二个常见的误区:分居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我的一位朋友,她与爱人是因为某些不得已的苦衷而结婚的,根本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用她自己的话说,这是一个青春交易!后来,我每次见到她,都不忍心看到她哀伤的眼神,终于有一天,我实在忍不住小心翼翼地问她,为啥不离婚呢?她面无表情幽幽地说道:我们分居时间还不到两年呢,没法离啊!
原来障碍在这儿!原来她以为法律强制性地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分居满两年才可以提出离婚,不然就是违反婚姻法的!
    瞧瞧,这种误区多害人哪!让一对怨偶痛苦地呆在一个屋檐下消磨时光!
    还有的当事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更为极端,有一次我跟一位女性朋友一起喝茶,偶然聊起来离婚的话题,说到夫妻间闹离婚象是一场战争,搞得双方都伤痕累累,她忽然接过来话头说:用得着那么费劲么?不是分居二年以后,就自动离婚了吗,多省事儿呀!
这位朋友的话,其实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对于这个问题的错误认识。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
   它的第一层意思是,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果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和本意;
它的第二层意思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夫妻没有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然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或者认为分居二年以后可以自动离婚,从而不必要办理离婚手续,这些都是对于分居的误解, 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不要误入歧途。